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日期:2020-11-11  发布人:外国语学院  浏览量:10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文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农学、艺术学等。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 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专业课程和专业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专业绩点)达2.0及以上。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修读期间,因违犯校规校纪、党纪团纪、考试作弊等而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

2.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4. 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六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结业处理后三年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在标准学制内,毕业时未达到专业绩点,在毕业后三年内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二级学院须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拟申请学士学位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者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公示无异议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 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4.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会议,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在审议过程中,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采取投票方式进行,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5.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并通过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6.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呈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7.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集中于每年6月和10月办理。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发日期填写。

第十二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有异议,可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与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重人科〔201344号)自行废止。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