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知
日期:2020-11-10  发布人:外国语学院  浏览量:0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严密组织实验(实训)教学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现实验教学目的,学校制定了《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并经202092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201110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密组织实验(含实训,下同)教学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现实验教学目的,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完整、系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树立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

第三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和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的要求;实验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等)、实验环境、实验安全应符合实验教学的要求。

第四条  实验项目类型分为:

(一)验证性实验:指为了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实验方法和技能,在一个设计完整的实验框架下重新验证已被证实的原理、理论或结论;

(二)综合性实验:指实验内容涉及本门课程多个章节的知识点或多门课程多个知识点的实验;

(三)设计性实验: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探索性实验;

(四)创新性实验: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教师选定的研究方向,针对某一或某些选定研究目标所进行的具体研究、探索性质的实验,是学生早期参加科学研究,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实验课程(包括单独开设和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各实验中心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构建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在实验教学计划中要合理安排各类实验的比重,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尽量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

第七条  实验教材(含讲义和指导书):所有实验课程原则上应有实验教材。验证性实验教材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仪器原理和使用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步骤、注意事项、数据处理方法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材,仅须指出实验目的、能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对实验结果的要求,具体方案由学生自己设计,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

第八条  实验课程教学档案:实验课程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也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之一。指导教师应在实验课程教学结束后及时填写教学档案(实验室运行记录、实验报告等)并归档。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九条  各实验中心参照理论课教学排课时间在教务系统填写实验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各实验室根据学生选课结果,排好实验课表,并报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同时将实验课表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选课学生。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检查: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期中和期末实验教学检查,并形成书面总结。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一)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实验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中;

(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成绩占比根据课程特点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规定;

(三)平时成绩是指该门实验课程所包含的实验项目成绩平均值(其中,每个实验项目考核成绩应包含实验态度、实验理论、操作技能、实验报告四个部分,比例原则上分别采用10%15%50%25%);

(四)成绩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折算。

第十三条  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可单列实验成绩,并制定实验成本考核标准,其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课程考核成绩中。

 

第五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设置应当根据学科技术的进步、教学内容的更新以及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精选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其原则为:

(一)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对传统实验项目应进行筛选和更新;

(二)培养学生实验操作和独立设计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和初步科学研究能力;

(三)循序渐进,由易到难,要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精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根据实验教学要求及实验条件,可适当安排一些创新性实验项目;

(四)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

(五)因材施教,有必做实验,也有选做实验;

(六)实验项目从内容要求到实验方法和设备配置,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将科技成果引入实验教学。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名称应取决于实验内容。实验内容的深广度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与有关学科理论教学内容的深广度相适应。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和对该实验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选定完成本实验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耗材等。

第十七条  新开实验项目,须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在教务系统提交实验中心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批准后生效。批准新开的实验项目,各实验中心应组织教师对新开项目进行试做、试讲,以保证实验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配置齐全的必做实验项目,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删除整个实验项目或增减学时数,若因故需作变动时,应在教务系统进行变更,报二级学院审批,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实验项目开出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文件齐全,包括:实验课程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等;

(二)实验项目所使用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数量齐全、水平达标,能够满足学生实验需要;

(三)有合格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指导实验;

(四)有开出实验的运行记录。

 

第六章  实验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员担任实验教学指导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实验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员课前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须按规定提前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对学生存在的困惑应注重启发、引导学生自行解决,着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要及时填写教学运行记录表(见附件1和附件2),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及时妥善处理,关好门窗,做好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要按照实验教学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前应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用品。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独立或以小组形式完成整个实验过程,不得冒名顶替、抄袭。上述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成绩。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实验报告要求统一规格和样式,实验指导教师有权拒收不合乎规范的实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指导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缺做实验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因客观原因如病假、代表学校参加活动及其它特殊情况而缺做实验者,在出具有关证明并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实验室应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补做实验成绩以正常实验成绩记载。

 

第八章  实验教学改革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实验课程的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通过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合理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加强基本实验的规范化教学,并不断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综合性实验应该既体现内容的综合性,又体现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综合性,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而设计性实验则是由学生设计实验方案、实验方法与实验报告的一种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工程与技术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实验守则》(重人科〔201525号)、《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项目管理办法》(重人科〔201530号)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教学与管理工作规范》(重人科〔2015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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