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证明办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0-09-25  发布人:外国语学院  浏览量:0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学生证明的办理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办事效率,学校修订了《学生证明办理办法》,并经202092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20925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生证明办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学校学生证明的办理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办事效率,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生、毕业生可依照程序办理相关学生证明,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和办理在校生、毕业生的有关证明。

第二条  学生证明材料

学生证明材料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格式,一类为特殊格式。办理学生证明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

(一)普通格式学生证明的开具

1. 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2. 辅导员认真审查、核对无误后,按照规范格式开具证明(一份),并签字(见附件1)。

3. 二级学院审核合格后,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4. 以学院为单位,在办理时间段内,由辅导员或辅导员委托的学生干部(需出具委托书)携带收集的本学院学生证明材料到党政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如缺少上述任何程序,一律不予办理。原则上每个学院在办理时间当天只安排一人、办理学生证明材料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5. 因身份证或学生证丢失需参加校内各级各类考试的同学,开具证明时在落款日期上方粘贴一张一寸彩色的正面免冠照片,加盖二级学院印章即可。

(二)特殊格式学生证明的开具

1. 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2. 辅导员认真审查、核对无误后,按照规范格式开具证明(一式两份),并在其中一份上签字(见附件2)。

3. 二级学院审核合格后,在辅导员签字的证明材料上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4. 以学院为单位,在办理时间段内,由辅导员或辅导员委托的学生干部(需出具委托书)携带收集的本学院学生证明材料到党政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如缺少上述任何程序,一律不予办理。原则上每个学院在办理时间当天只安排一人、办理学生证明材料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三)学生学籍证明由教务处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  开具其他证明

学校学生参加校外各类考试或活动所需的报名表、推荐表、政审表、申请表等材料,需加盖“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或“中国共产党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公章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出具一式两份且内容一致的文本材料(可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二)辅导员认真审查、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

(三)二级学院审核合格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二级学院相应的公章。

(四)以学院为单位,在办理时间段内,由辅导员或辅导员委托的学生干部(需出具委托书)携带收集的本学院学生证明材料到党政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如缺少上述任何程序,一律不予办理。原则上每个学院在办理时间当天只安排一人、办理学生证明材料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15:00-17:00、周四上午8:00-11:30(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除外),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因银行卡或身份证丢失需开具证明的,可随时办理。

办理地点:行政中心2号楼1-6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严禁篡改、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其他文件作废。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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