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辅导员培养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促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学校制定了《辅导员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并经2020年5月26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辅导员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辅导员培养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促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辅导员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和帮助,充分发扬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传、帮、带、教”的优良传统,促使青年辅导员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第三条 辅导员导师制培养方式采取模块化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中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确定培养模块,即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辅导员根据自身工作开展情况按需报名,辅导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匹配。1名辅导员同时接受辅导模块不超过2个,1名导师最多指导2个模块。
第二章 导师聘任
第四条 任职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
(二)工作认真负责,学生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效果良好,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三)具有4年及以上高校学生工作经历;
(四)任职于党团建设、学生工作相关岗位的科级以上干部,科级以上辅导员。
第五条 选聘程序
(一)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任期1-2年;
(二)导师因特殊原因要终止工作的,需报辅导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原则上每位导师同期指导辅导员不超过2名;正科级以上辅导员每2年内至少指导1名以上辅导员,并作为晋升必备条件;
(四)辅导员导师制采取双向选择原则,在每年1月、7月由辅导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导师、各二级学院确定被培养对象。经辅导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分配方案后下发通知。导师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辅导员导师制培养计划书》(附件1)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导师职责
(一)强化思想上的引导。进行师德教育,加强辅导员对岗位的认同和热爱,帮助其建立起职业信念,提升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指导培养对象认真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切实掌握学生手册等相关文件和制度规定,帮助青年辅导员明确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水平。
(二)强化工作上的指导。结合培养模块和辅导员工作实际,制订整体指导方案和发展目标,确定分阶段指导计划和培养措施。要求导师为培养对象所选模块提供指导,每学期至少参加培养对象所组织的班会或活动2次,每月与培养对象面对面交流不低于2次,每年开展辅导员工作经验交流不少于1次,每年形成学生工作案例或成果不少于1项。
(三)强化发展上的辅导。在职业发展上强化辅导员的专业发展定位,督促辅导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指导辅导员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心理团辅、微课大赛等活动,加强辅导员能力和素质的专业化培养。
(四)指导过程中导师要认真记录指导情况,留存相关材料以备检查。指导期满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培养对象的工作实践、业务提高等情况作出评议,提出书面建议报告。
第三章 培养对象
第七条 培养对象
(一)学校新入职的辅导员;
(二)新转岗到辅导员岗位的教职工;
(三)其他需要接受指导的辅导员。
第八条 培养要求
(一)主动与导师联系、沟通,学习导师的工作经验和敬业精神;
(二)定期向导师汇报思想和业务工作情况,争取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三)认真参加各类培训和实践活动,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四)认真参加各类培训和实践活动,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五)指导期满及时撰写工作总结,认真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辅导员导师制培养考核表》(附件2);
(六)完成导师指定的其它学习任务。
第四章 组织和考核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宣传部、党群工作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辅导员导师工作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负责辅导员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组织考核以及建档等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导师制的具体实施、落实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导师的考核
(一)学生工作部在每年6月、12月对导师进行考核,包括:导师制培养计划书完成情况,导师参加培养对象开展主题班会等活动的情况,与培养对象谈心谈话的情况,辅导员工作交流情况,学生工作案例或成果产出情况、各类比赛参与情况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指导教师聘期考核。
(二)考核合格的导师,每学期按20学时/人折算工作量,并计发指导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予发放指导费且取消导师资格。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导师,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的考核
(一)培养对象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全面负责,导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如考核不合格,二级学院及导师应认真分析原因,延长指导期限一年;若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学校将做出调离辅导员岗位等处理。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培养对象原则上应有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且经考核合格,并以此作为培养对象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辅导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