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9-11-08  发布人:外国语学院  浏览量:2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建设,学校修订了《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并经2018年12月2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81229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奖奖励范围: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专职科研人员、辅导员,实验技术以及图书情报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各类科研成果认定标准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成果积分标准

第四条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采用积分管理,每个积分的奖励金额为100元。

第五条  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中对各类科研成果认定等级的划分,各类科研成果积分如下:

分类

 

等级

知识

产权

创意

设计

A

300

200

200

500

500

 

 

200

200

200

B

200

150

150

300

300

 

100

150

100

150

C

100

100

100

200

200

200

50

100

 

100

D

10

5

5

10

10

5

10

5

 

5

第六条  D等同类成果不重复认定。

第七条  积分当年有效,不跨自然年度统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当年的科研积分总数÷奖励范围人数,即为当年本单位的科研积分,以此为申报科研组织奖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科研奖评审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  学校科研奖每年3月评审一次,上一年11日至1231日的科研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审。申报人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科研组织奖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交年度科研工作总结和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对申报的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等级建议,结合本办法换算积分,公示一周无异议后,送学校科研奖评审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对所有的申报项目做出认定结论,评选出获奖个人和单位,提交院务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维护学校科研奖的严肃性。对有争议的事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学校学术委员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  学校讲求学术诚信,倡导优良的学术风气。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违反党风廉政的相关规定或学校纪律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不予发放当年科研成果奖;已经发放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的科研成果引起法律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如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向获奖者追偿。

第十八条  参与学校科研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奖奖励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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